一、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流程
起过:员工离职后,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。仲裁已经同意。原告(公司)不服仲裁,提起诉讼。
择日再判。在此之前,双方可以调解。员工要求12万,最低9.5万,公司出最高6.5万。
(相关资料图)
1、原告诉讼请求
对双倍工资不予支持。因为有录用通知书。
2、被告答辩
电子文档的录用通知书。须有签名。答辩完毕。
3、原告举证
提供证据、补充证据(聊天记录截图)
法官询问:举证目的。
4、被告质证,无异议与有异议之处。
录用通知书并非协商一致的结果。不符合电子签章法。质证完毕
对真实性没意见的也可以说。
5、被告举证。
要求12万元。
6、原告质证。
原告不服仲裁,才诉讼。附相关案例
7、被告辩论。
8、双方陈述。
9、总结。
10、调解
被告意向9万5
二、庭审体会
1、体会:务必做好员工,特别是离职员工的安抚工作,不宜粗暴地开除员工,否则后患无穷。毕竟民不告官不究,劳动法是保护弱势群体的。
2、学习:五险是法定,公积金无强制。
3、诉讼的亮点:可以附相关案例
4、关键点:合同是否是他的职责范围很重要。
5、如果超过年龄后,社保还能补吗?法院判决后,持判决书可以补。
6、以前以为HR只是相当于半个劳动法律师,现在看来,不是这样的,HR相当于年轻的劳动法律师了,只是还不如资深律师。
三、原告的问题:
1、原告:员工是高管,属于特殊劳动者。
法律上没有特殊劳动者,都是劳动者。
2、原告:公司管理不规范。
那是公司的事,大家只能按法律办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。
2、原告:有口头要求员工负责人事方面。
一没有书面职责。二没有相关的事例:比如负责过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。
关键问题是:没有签字。
被告说是只是提供,但不是认可内容。也能说得通。也就是说: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。
四、被告的问题:绝对地认为录用通知书不是劳动合同。这也不对,因为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素,也是可以认为劳动合同的。
五、启示:
1、本案例没有涉及到经济补偿金,所以离职原因(说是个人原因)可以不深入。
2、都知道: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。以为离我们很远,参加庭审后,才知道其实离我们很近。
3、HR的价值是:HR可能会或是不会创造多大的价值,但是没有一个好的HR,公司可能会有很大的风险。
销售是加油门,而HR是看不出价值,但没有又不行,没有HR,就像汽车后面拖着一个大石头。
4、录用通知书作为签合同是有些牵强,关键是你这里面是否有必备劳动合同的必备因素?是否有签名?
5、HR要懂劳动法是必要的,不会创造价值,减少损失就是创造价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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