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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1)废除丞相制度,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。
2、 2)《大明律》中专设“奸党”条,规定“若在朝官员,交结朋党,紊乱朝政者皆斩,妻子为奴,财产入官”;“若犯罪,律该处死,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,暗邀人心者,亦斩。
3、” 3)严禁内外官交结。
4、“凡诸衙门官吏,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,泄漏事情,夤缘作弊,而附同奏启者,皆斩,妻子流二千里安置。
5、” 4)防止大臣们任用亲戚,结党营私,规定“凡除授官职,须从朝廷选用。
6、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。
7、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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